当前位置:主页 > 会计新闻 >

会计不注意这4个发票常识,小心有风险

来源:学好会计网

编辑:老三会计

日期:2018-09-10 14:40:38

发票管理越来越规范,这4个发票常识,会计不注意,就容易出错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销售旧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2、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形: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做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发票抵扣

3、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情形:填开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必须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库中选取,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增值税发票

4、发票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Copyright © 2014-2021 学好会计网 版权所有 学好会计网

京ICP备14003232号-11企业资质   合作伙伴: 萌宠之家 宠百科